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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聯合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好幾家廠商約好一起漲、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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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聯合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好幾家廠商約好一起漲、跌價格或是限制供貨量,市場上的貨物、價格全由他們操之在手。
 
🎸這樣為什麼不好?
 
商品有競爭,才會有好的價格、好的商品供大眾選擇。「聯合行為」會讓商品沒有競爭,廠商想賣什麼就賣什麼,由於價格、商品都一樣,你也沒得選,只能吞下去。
因此,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5條禁止進行「聯合行為」,違反者可能受到罰鍰(最高1億元或是年銷售額10%),不改善者更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億元罰金。
 
🎸這次衛生紙漲價的情況,有沒有聯合行為?
 
雖然據媒體報導,公平會有處長表示「絕對、可能已經觸犯聯合行為」(所以到底是絕對還是可能?),但還是要看最後有沒有開罰,畢竟法律講求事證,主管機關想要裁罰仍須有廠商進行聯合行為的證據。
 
當然,身為局外人的主管機關很難找到廠商之間有進行聯合行為的閉門會議或協商的證據,因此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從市場狀況、成本、利潤等其他因素來「推定」廠商有聯合的意思。
舉例來說,在沒有任何契機的情況下,每一個牌子的衛生紙都同時在3/2號漲價,雖然這時公平會找不到廠商聯合行為的契約,但有可能憑此「同時漲價」的事證來推定廠商有聯合的合意。
實務上法院對於聯合行為的舉證也放得比較寬鬆,不強求一定要有直接證據(例如契約),若有間接證據又足以證明廠商之間有約好,那麼也會承認公平會的決定合法。
 
🎸過去曾裁罰過的聯合行為案例,例如2011年時,味全、統一、光泉聯合調漲鮮乳價格,即被公平會認定為聯合行為而開罰。
 
公平會認為,這些廠商調漲的比率過於一致,雖然當時有原料成本上升的背景,但調漲額度又遠高於上升之成本,業者又無法提出合理的成本計算式;此外,下游業者收到這些廠商的調漲通知時間點幾乎為同一日,因此認定這些鮮乳廠商有聯合行為。後來廠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最後是承認主管機關的決定,而判決廠商敗訴。
 
這次的衛生紙之亂,有沒有可能是另一次的違法聯合行為,就看公平會與廠商喝完咖啡之後做出怎樣的決定囉!

http://www.peoplenews.tw/…/e6f1452f-a480-439d-bfe7-a181e9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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